1 | 中市监食药大涌不处字〔2020〕102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中山市大涌镇杰相食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G4FK0A | 中山市大涌镇旗峰路482号商住楼一楼四卡 | 林杰相 |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8日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01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的风味肠(腌腊肉制品)(生产日期:2019年10月06日),违法所得为198.64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现场已经没有被抽样检验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主动履行,2020年3月17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3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涌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