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20〕00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中山市大涌镇邱平便利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L4PF7G | 中山市大涌镇岚田社区大兴路125号首层 | 邱小平 |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柳州螺蛳粉(生产单位:柳州亚安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145020400960,生产日期:2019/11/07,保质期:常温90天,冷藏180天)和精制土豆粉(生产商:湖南龙旺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3042605111,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2.00元,被我单位扣押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3.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2、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购进柳州螺蛳粉(生产单位:柳州亚安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145020400960,生产日期:2019/11/07,保质期:常温90天,冷藏180天)和精制土豆粉(生产商:湖南龙旺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3042605111,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3、因中山市大涌镇邱小平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已于2017年10月12日注销,其对应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因主体资格终止而无效,故当事人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四千多元。 | 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单位,且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物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只销售了一包,并未食用,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且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2、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发现,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3、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对中山市大涌镇邱小平便利店的《营业执照》的注销情况不了解,认为持有效期内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即为持证经营,在及时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后能及时主动办理新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又未取得新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没有经营,且中山市大涌镇邱小平便利店的《营业执照》注销后,只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有经营,经营的时间短,违法所得金额不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18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5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涌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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