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20〕105号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山市大涌镇传统石磨坊豆制品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0QJ72R | 中山市大涌镇古榕街11号商铺 | 李志生 |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经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油条(加工日期:2020-07-02),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24.00元。 |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经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油条(加工日期:2020-07-02),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24.00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犯,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落实索证索票,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至今并无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食品,且现已不再使用含铝油条膨松剂,违法行为能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结合《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2018年1月修订)关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自由裁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处10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8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涌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