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夕六(身份证:430481**********98):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涌)环罚字〔2020〕051号),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未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涌)环罚催字〔2020〕0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涌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大涌镇励志路自来水公司二楼环保分局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760-87732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