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雪琴
身份证号码:512925XXXXXX408X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平湖花园5-803
本单位于2020年1月对你在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岚田路段南3、5、7、9号违法建设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19年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岚田路段南3、5、7、9号,原一幢4层框架结构建筑物楼顶加建一层钢结构建筑物及一层太阳能板,原建筑物南侧、东南侧加建第2、3幢1层钢结构建筑物。该框架结构建筑物产权面积1481.94平方米,现竣工面积1976.95平方米,第2、3幢建筑物竣工面积分别为30.77平方米、154.0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房产测量图、《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的界定,该项目超出原
产权建设内容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5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地址原一幢4层框架结构建筑物楼顶加建一层钢结构建筑物,面积为410.17平方米;拆除原建筑物南侧、东南侧加建第2、3幢1层钢结构建筑物,面积分别为30.77平方米、154.08平方米。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