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石*宏
居民身份证:4130**********1510
住址:河南省固始县胡族铺镇陈营村西山组***
经调查查明,你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中山市大涌镇中新
路,未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电动三轮车流动经营牛仔裤,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单位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3月16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要求你2023年3月31日前缴纳罚款1000元。
因你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