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揭*英
居民身份证:4408**********5714
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那飘村***
经调查查明,你于2023年8月8日,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使用粤T6359J小型普通客车车载4名乘客,途经中山市大涌镇古神公路被中山市大涌镇交警大队执法人员查获。你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涌执听告〔2023〕18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