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曾*洁
居民身份证:5001**********1743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滴水岩路31号***
经调查查明,2024年3月5日,10名劳动者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反映你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经核查,你拖欠10名劳动者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劳动报酬共71966元。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0名劳动者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劳动报酬,截至2024年4月15日你仍未支付拖欠的1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你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涌执听告〔2024〕8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