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罗*荣
居民身份证:5222**********2436
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白沙镇谷米寨化塘***
经调查查明,你收集厨余垃圾堆放在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荔枝基”地块,并使用车辆转运到板芙镇用作畜禽养殖。你存在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于2024年4月9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涌执罚告〔2024〕12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