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马*
居民身份证:4290**********4842
住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拖欠29名劳动者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的劳动报酬33.71206万元。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4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29名劳动者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的劳动报酬。截至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也未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提供整改报告和工资支付凭证。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涌执听告〔2024〕16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