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罗*荣
居民身份证:5222**********2436
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白沙镇谷米寨化塘***
经调查查明,你收集厨余垃圾堆放在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荔枝基”地块,并使用车辆转运到板芙镇用作畜禽养殖。你存在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于2024年4月9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应自收到本单位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单位“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单位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