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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20 分享:

  名称:曾*洁

  居民身份证:5001021992********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滴水岩路31号***

  经调查查明,你拖欠10名劳动者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劳动报酬共71966元。本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0名劳动者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劳动报酬,截至2024年4月15日你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你存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你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涌执催字〔2024〕83号)。因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