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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4-26 分享: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4〕66号)精神,设立中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给予支持引导。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发展重点、集中扶优扶强、深化竞争安排、强化绩效导向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推动先进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和投入资助(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对象。2015-2017年,在中山市投资新建的先进装备制造项目和产业园区、新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新开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第五条  资助方向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
  1、贷款贴息。
  2015-2017年,引进或新建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予以贴息的借款是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等。固定资产是指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
  (1)对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等大型装备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下的项目,贴息1年。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10亿元之间的项目,贴息2年。
  ——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贴息3年。
  (2)对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卫星及应用、基础材料及器件等中小型装备制造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下的项目,贴息1年。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5亿元之间的项目,贴息2年。
  ——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贴息3年。
  项目正式动工后,分年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申请贴息资金,最长为3年。
  2、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
  对适合投入扶持方式的先进装备制造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3〕54号)和《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实施细则》(中经信〔2014〕302号)给予扶持。
  (二)支持创新提质发展。
2015-2017年,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在中山市设立研发机构总部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额度等级,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1.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
  2.年度研发投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其中1000万元-3000万元按20%的比例,超过部分按10%的比例进行奖励。
  3.年度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1000万元-3000万元按20%的比例,3000万元-5000万元按10%的比例,超过部分按5%的比例进行奖励。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核算以企业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并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核算由企业申请,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科技局和统计局复核,市政府最终审定。
  (三)支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在中山设立分支机构。
2015-2017年,对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在中山市注册成立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义在中山市生产和销售装备制造产品的给予支持,具体按照不高于整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台(套)设备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建设。
重点支持4-5个土地资源准备充分、具备项目落地条件的镇区,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对已落实贷款并计划引进先进装备制造项目的园区所在镇区,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每年给予最高800万元贷款贴息,贴息期最长3年。
  (五)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
  1.首(台)套装备研发奖励。2015-2017年,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经认定为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在样机首制完成并具备本地产业化能力后,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50%一次性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
  2.首(台)套装备使用保费补贴。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购买首(台)套装备保险给予保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利用闲置用地建设先进装备制造项目。
支持企业利用闲置用地建设先进装备制造项目,对具备建设相关条件的项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加快办理闲置用地处置手续,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前开工建设、投产的项目,各镇区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大力支持。
  (七)配套支持。
对已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装备制造项目,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
  (八)开展装备制造业相关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的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相关工作项目,包括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为企业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和交流平台等。
  第六条  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并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项目资助申报书;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责任承诺书;
  (七)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八)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首(台)套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检测报告,产品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有效证明文件等(仅使用于首(台)套资金申请);
  (九)产业园区贷款贴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仅适用于申请产业园区贷款贴息);
  (十)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扶持的证明材料(仅用于申请国家、省配套资助);
  (十一)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项目由市国资委下属专项资金运营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根据专家评审和调查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经信〔2015〕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