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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涌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7 分享: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大涌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水利所联系。联系人:林伟斌,联系电话:87772112。


  2017年6月27日
  中山市大涌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建管[2014]69号)等文件提出的要求,制定大涌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明晰辖区内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小型电站等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强化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重点突出。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调整。
  二、工作计划和内容
  第一阶段(2017年5月——6月)为组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2017年6月——2017年10月)为落实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1.水利所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依托现有水利工程工情信息,全面开展本镇区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摸底调查工作,掌握全镇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小型电站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摸清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并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于工程所在地将调查表公示7日无异议后登记汇总,并填写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加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该项工作要求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
  2.市水务局对我镇水利所公示到期无异议的登记审批表进行复核,完善工程登记造册、审核等相关手续并送达发证机关。对产权明晰、管理范围没有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竖立界桩,由我镇颁发水利工程管理权证书;对暂不具备条件竖立界桩的水利工程,将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后,由我镇颁发水利工程管理权证书。该项工作要求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
  3.对未落实管理责任及管养经费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及管养经费。该项工作要求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总结验收阶段。
  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粤水建管[2016]42号)的要求,编制大涌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绩效评价报告,大涌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镇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三、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大涌镇内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主要是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
  (五)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四、组织方式
  要求成立由一名镇领导任组长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可参照市级领导小组设置。
  五、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对产权明晰、管理范围没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由我镇调查清楚,经市水务局复核后,对工程管理范围竖立界桩,并由我镇颁发水利工程管理权证书;对暂不具备条件对工程管理范围竖立界桩的水利工程,由我镇将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后,经市水务局审核,由我镇颁发水利工程管理权证书。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1.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等工作,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2.完善监管与技术指导。水利所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须逐级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筹集,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本镇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
  1.公益性国家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及人员经费、维修养护费用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镇财政预算。
  2.农村村级集体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人负责筹集,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建立管理人员经费补助标准同步增长机制,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镇财政须妥善安排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支持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水利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切实情况制定可行的、针对性强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工作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职责划分,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建立机制,分级考核。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改革成效不明显,进度明显滞后的试点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以惩罚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