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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供水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2 分享: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供水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与住建局联系。联系人:黄祖略,联系电话:13702397187。


                                 2017年6月12日



  为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镇供水管网安全稳定运行,深化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红木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保驾护航,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设施定义。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水厂、水表房、水表井、阀门井、供水管道、水表、阀门及地上消防栓等。供水设施受法律法规保护。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腐蚀性和有毒物质的输送、贮存设施、骑压供水管道的建筑物或者从事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不得涂改、移动、损害、拔除供水设施建设的标记或标志牌。
  三、在我镇进行各类生产、生活活动须尽妥善保护各类供水设施的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损坏供水设施的,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组织抢修;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责任方承担抢修费用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村居供水设施保护联络人制度,各村居指定供水设施保护联络人,对辖区建设施工开挖、车辆碾压或碰撞供水设施等进行巡视监督,建立快速联络机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有可能或已经破坏供水设施的,须马上通知供水部门,由供水部门到场进行交底后方可施工,及时对被破坏设施进行修复处置。
  五、住建部门建立工程项目负责人供水设施保护沟通机制,确保供水设施保护信息反馈通畅、及时。对因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供水设施保护信息反馈处理不当、不及时的,由住建部门按规定处罚。对发生供水部门已经明确规定不能施工或其他作业等危害供水设施行为的,视为作业单位恶意破坏,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实施第一次警告处理,如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分别进行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六、住建部门在召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协调会时提前通知供水部门参加,由供水部门对供水设施保护进行技术支持。需在供水管线旁边施工的,须通知供水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旁站监督,方可施工。
  七、对于恶意或重复破坏供水设施,隐瞒破坏供水设施事实或阻碍供水设施故障处理的行为,造成人民群众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方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全镇人民都有保护供水设施责任与义务。发现危及供水管网安全或供水设施被破坏、损坏的,应及时拨打大涌供水设施保护热线电话:87725337,告知设施危及或损坏地点、损坏情况等信息,供水等部门应尽快消除隐患和排除故障恢复正常供水。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