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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7 分享: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5月27日



  电力设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国民生活生产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镇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我镇深化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红木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保驾护航,现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应用到电力系统中所有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供电有关设备的总称,包括变电站、配电房、开关站、地埋电缆、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高压配电装备及辅助设施等。
  二、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大涌镇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取土、打桩、钻探、开挖、顶管、起重机械施工;不得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标记或标志牌;不得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附着物;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木材、家具等物件搬运作业。
  三、在我镇进行各类生产、生活活动须尽妥善保护各类电力设施的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损坏电力设施的,应及时通知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及时组织抢修;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责任方承担抢修费用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镇政府建立村居电力设施保护联络人制度,各村居指定电力设施保护联络人,对辖区建设施工开挖、线路周边种植运输高杆植物等可能影响电力实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巡视监督,建立快速联络机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有可能或已经破坏电力设施的,须马上通知供电部门相关人员,由供电部门人员到场进行交底后方可施工,及时对被破坏设施进行修复处置。
  五、住建部门建立工程项目负责人电力设施保护沟通机制,确保电力设施保护信息反馈通畅、及时。对因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电力设施保护信息反馈处理不当、不及时的,由住建部门按规定处罚。对发生供电部门已经明确规定不能施工或其他作业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视为作业单位恶意破坏,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实施第一次警告处理,如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分别进行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六、住建部门在召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协调会时提前通知供电部门参加,由供电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进行技术支持。需在电力管线旁边施工的,须通知供电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旁站监督,方可施工。
  七、对于恶意或重复破坏电力设施,隐瞒破坏电力设施事实或阻碍电力设施故障处理的行为,造成人民群众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方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全镇人民都有保护电力设施责任与义务。发现危及电安全或电力设施被破坏、损坏的,应及时拨打大涌电力设施保护热线电话:87725187,报告设施危及或损坏地点、损坏情况等信息,供电部门应尽快消除隐患和排除故障恢复正常供电供水。
  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对发现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举报并通知供电部门及时制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有功者,经核实的举报信息,根据对电网安全运行的贡献度,对举报人进行最低50元、最高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现金奖励或相应价值的奖励物品,多人对同一事件举报时,奖励第一位举报人。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