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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河道堤防岸线控制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6-29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河道堤防岸线控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与镇水利所联系。联系人:李晓文,联系电话:87772112。



                                           2016年6月29日





  为加强我镇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中顺大围内河河网综合规划报告》等法律法规内容,制定本规定。

  一、西江的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 30 米至 50 米;

  二、岐江河(大涌段)归属一级,岸线最小退让(堤脚算起)为30米;

  三、赤洲河(公共河涌)归属二级一类,退让(堤脚算起)为 20m;

  四、西部排水渠(公共河涌)、横河(公共河涌)、全禄水闸渠归属二级一类,岸线最小退让(堤脚算起)为10米;

  五、除上述河道以外,镇内其它河涌归属三级,岸线最小退让为5米。

以上控制线内的河道堤防用地管理使用权属大涌镇水利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占用、租让等妨碍河道堤防岸线控制用地的行为。河道堤防岸线控制规定工作今后纳入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村)“两委”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办法,任何妨碍或破坏水利河道堤防岸线控制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附件:摘录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大涌镇河道堤防岸线控制规定》的条文。



  附件:

  摘录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大涌镇河道堤防岸线控制规定》的条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1 年 9 月 20 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五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 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河道岸线规划和航道规划,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不得危害堤防、通航安全。河道岸线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编制,经征求同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林业、海洋渔业、港务、海事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库筑塘。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

  第五十三条 被许可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    (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 5 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

  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 30 米至 50 米;

  二、捍卫 1 万至 5 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 20 米至 30 米;

  三、捍卫 1 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

  (2002年5月16日,市政府以中府〔2002〕52号文颁布,根据中府〔2004〕64号《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包括两岸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岸堤保护范围)。市政府制定的其他专项河涌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河涌,是指其水位受联围干堤及水闸控制的河道、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地下排水渠除外)。

  岸堤保护范围的划定,主干内河涌(指与排涝泵站、水闸直接相连的河涌)从两岸岸线起算,每侧5米为岸堤保护范围;其他内河涌从两岸岸线起算,每侧3米为岸堤保护范围。

  第七条 实行内河涌宽度控制目标管理,内河涌均须按经批准的宽度控制规划实行宽度控制,以保证现有内河涌防洪排涝能力。

内河涌宽度控制规划,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镇内河涌(指其流经范围在本镇区行政区域内的内河涌)的宽度控制规划由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

  (二)公共河涌(指镇区分界的内河涌和流经两个以上镇区的内河涌)宽度控制规划由联围工程管理处协调有关镇区编制。

  经批准的内河涌宽度控制规划是实施河涌宽度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