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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5-23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与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联系。联系人:卢杰恩,联系电话:87772232。


                        2016年5月23日



           大涌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明确我镇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农产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源头监管的职责,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镇源头食用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管职能范围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人员落实蔬菜农残、水产品药残等例行监测抽检工作。
  (二)负责本镇源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组织实施本镇粮食、蔬菜、水产、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指导、示范和推广,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按标操作、规范生产。
  (三)负责本镇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在有害、有毒物质超标的区域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
  (四)组织实施本镇源头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投入品经营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投入品溯源制度,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五)组织开展本镇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规模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各项台帐管理制度。
  (六)负责本镇食用农产品的“三品”基地建设、产品认证、质量监管和标识标志管理等工作。
  (七)积极配合上级有关监管部门对本镇食用农产品开展的抽检、监测、检查工作,在各项监督检查中,本镇粮食、蔬菜、水产、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在96%以上,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各项台帐记录规范、齐全、清晰。
  (八)及时上报本镇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治理整顿、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作。
  (九)及时上报粮食、蔬菜、水产、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时完成市农业局部署的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镇食安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镇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贯彻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三)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落实自检制度。
  (四)负责建立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
  (五)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地方标准制(修)定;负责农产品商标及广告审查、管理工作。
  三、镇工商分局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营业执照办理,督促落实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四、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会同农业部门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资金争取工作。
  五、镇财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保证实际工作需要,并确保经费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六、镇公安分局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依法查处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配合做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镇环保局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做好污染源治理工作。
  八、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食用农产品相关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人救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九、责任追究办法
  (一)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造成农产品中毒事故的发生,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监管责任制不健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引发农产品中毒事故的;
  2.在农产品监测、抽检、日常检测、检验检疫工作中,对药物残留超标或不洁农产品未能及时发现、处理和上报,引发中毒事故的;
  3.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对违反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不严,存在农产品安全卫生隐患,引发中毒事故的;
  4.对生产单位用药指导失误,引发中毒事故或造成生产较大损失的;
  5.出现中毒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推卸、转嫁责任,导致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引起中毒事故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