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与纪委联系。联系人:陈智泳,电话:87776126。
2016年3月22日
大涌镇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关于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共广东省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特建立大涌镇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
一、将建立完善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摆上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位置
全镇各单位(部门)、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强化监督、从严执纪、抓早抓小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坚持把谈话提醒作为党员干部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把函询质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措施,综合运用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责任制约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监察建议书、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理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切实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镇党委要负起主体责任,镇纪委要负起监督责任,镇分管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一岗双责”,自觉将抓早抓小工作摆上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位置,形成抓早抓小的合力。
二、严格实行谈话提醒制度
(一)正确掌握启动谈话提醒条件
全镇各单位(部门)、村(社区)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二)突出重点进行谈话提醒
谈话提醒应突出重点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突出重点对象,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突出重点问题,围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规范谈话提醒工作程序
谈话提醒的主体应当是党员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为确保抓早抓小谈话提醒工作机制落到实处,结合我镇实际工作,分为镇级层面的谈话提醒和部门(村、居)层面的谈话提醒。
1.镇级层面的谈话提醒工作由镇纪委与镇组织人事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并制定工作计划。对镇领导班子及以下人员的谈话提醒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一类办正副职领导及以下人员(含村居两委)的谈话提醒由镇党委副书记、镇纪委书记、镇组织委员、镇纪委副书记、组织办主任负责。镇级层面的谈话提醒记录由镇纪委负责。
2.各部门(单位)的谈话提醒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谈话提醒工作方案报镇纪委备案。部门(单位)的谈话提醒由分管领导指派人员记录。
3.村(社区)的谈话提醒工作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谈话提醒工作方案报镇纪委备案。村(社区)的谈话提醒由村(社区)书记指派人员记录。
(四)明确谈话提醒工作要求
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各部门(单位)、村(社区)要抓好组织落实,制定工作计划,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谈话提醒。对谈话提醒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开展镇级层的谈话提醒;对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违纪案件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谈话提醒工作方案、计划3月25日前报镇纪委备案。开展谈话提醒,应当填写《谈话提醒记录本》及《谈话提醒表》(附件1)。
(五)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活动
镇党委将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作为谈话提醒的重要形式,每年制定计划,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于问题反映较多、“两个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要重点约谈相关责任人,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善运行机制
镇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抓早抓小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安排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开展谈话活动,协调纪委、组织人事办实施抓早抓小措施,指导下级机构开展抓早抓小工作,定期汇总报告抓早抓小工作情况。镇纪委和组织人事办要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实现抓早抓小工作目标。纪检监察室、信访办、组织办、党政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正确把握政策
正确领会中央提出抓早抓小政策的精神实质,处理好抓早抓小与从严治党的关系,做到“抓小”不“放大”;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
(三)正确运用谈话结果
严格执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有关规定,严肃用好谈话结果。今后,凡实施抓早抓小措施必须记录在案,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定期汇总数据报镇纪委。被约谈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必须充分了解领导干部被开展抓早抓小的具体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违纪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本《机制》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从2016年开始,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如遇周六、日提前到周五)中午下班前将本季度的有关数据统计表(附表2)报镇纪委。镇纪委将定期对各单位实施抓早抓小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对不按时提交报表的部门(单位)、村(社区),镇纪委将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对发现问题未及时启动谈话提醒的相关负责人,按“一岗双责”原则进行追责。
联系人:陈智泳(纪委),电话:87776126;
萧结娜(组办),电话:87737860。
附件:1.《谈话提醒表》;
2.《谈话提醒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