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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失信企业及个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3-10 分享:

各综治成员单位:
  现将《大涌镇失信企业及个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综治办联系。联系人:卢文强,电话:87729138。

                                   2016年3月10日





                  大涌镇失信企业及个人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我镇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监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诚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镇辖区内居住和工作的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个人适用本管理办法。
  (三)失信企业及个人监督管理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二、适用条件
  (一)企业或个人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名单。
  1.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责任重大事故的或者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
  3.偷税、抗税、骗税或拖欠应缴税款达两个月的;
  4.拖欠工人工资逃匿的或者拖欠工人工资一年内被投诉举报两次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
  5.无证照经营的;
  6.为无证照经营提供场所或其他帮助的(主动举报除外);
  7.抗拒执法或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作出整改的;
  8.组织或带头冲击政府机关、阻塞交通、在行政机关滞留、滋事、缠访、闹访的;
  9.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
  10.恶意拖欠货款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货物的,或是在一年内多次拖欠多人货款、多次提供不符合要求货物的;
  11.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在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其他工作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失信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将其纳入失信企业及个人,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实行以行政执法方式为主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三、监督管理程序
  (一)失信企业及个人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登记信息或者个人身份信息;
  2.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经营者基本信息;
  3.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记录;
  4.处理结果。
  (二)列入失信企业及个人程序
  1.信息生成。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失信违法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填制《大涌镇新增或删除失信企业及个人审批表》(见附件)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镇综治办,经镇综治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列入镇失信企业及个人。
  2.信息删除。失信企业或个人到相关部门依法接受处理并消除隐患后,由原申请部门填制《大涌镇新增或删除失信企业及个人审批表》到镇综治办,经镇综治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失信企业及个人删除名单。被新增的失信企业及个人原则上须满一个月才能申报删除,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列入失信企业及个人的,原则上须满半年以上才能申报删除,以达到惩戒效果。
  3.信息更新、查询。大涌镇失信企业及个人通过公共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定期发文公布,各职能部门、村(社区)通过帐号登录平台查询或下载失信企业及个人内容。通过姓名或企业名称等关键字眼,可快速准确查询对方是否被列入失信企业及个人,信息更新由镇综治办负责。
  (三)镇综治办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失信企业及个人管理工作,并建立失信企业及个人数据库,每月向各职能部门、村(社区)通报失信企业及个人名单;
  (四)综治和经信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达到条件的企业上报市信用办。
  四、监督管理办法
  (一)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由镇综治办函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并把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至镇综治办。
  (二)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个人不得享受我镇出台的镇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镇领导审批后对该责任单位作全镇通报批评一次,并在镇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责任。
  (一)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迟报、瞒报及漏报失信企业及个人名单的;
  (二)镇综治办未及时将失信企业及个人名单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的;
  (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接镇综治办函告后未及时对该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并书面回复镇综治办的。
  六、附则
  本办法由综治维稳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涌镇增加或删除失信企业及个人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