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与环保分局联系。联系人:余仕明,电话:87732470。
2016年3月1日
大涌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我镇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等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立足预防为主,推进我镇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综合管理水平,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核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对并重、常态与应急相结合,把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在环境管理的各个环节, 推进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统一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四)依靠科学,高效处置
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坚持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 (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4.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5.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国(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事件;
4.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两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5.跨省(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5.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分级标准在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五、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镇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镇领导
成 员:环保分局、安监分局、水利所、消防大队、医院、交警大队、公安分局、宣传办、农业局、各村(社区)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分局,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87732470。
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提供和解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健全我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六、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工作
1.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
2.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 予以关停;对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限期整改。
3.掌握全镇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并及时更新。
4.做好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对饮用水水源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进行重点防范,对于违法的企事业单位或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威胁依法对其进行清拆。与城市供水机构做好沟通衔接,协同做好预防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
5.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监察,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降低事件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6.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预警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通过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大涌镇宣传文化中心)和中山市大涌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七、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包括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1.Ⅰ、Ⅱ、Ⅲ、Ⅳ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安排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指挥,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及时向镇政府、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镇政府提出请求。
(三)指挥和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在应急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处置措施。
(1)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将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6)初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人员撤离方案,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7)水源地进入Ⅳ级响应后,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3.应急监测。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助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支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四)应急结束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八、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1.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总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事件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二)调查处理
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调查处理结果向镇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三)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污染状态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前,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镇政府协助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
九、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镇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镇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环境应急有关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镇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三)物资保障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常用污染物处理处置的应急物资贮备库。
(四)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五)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十、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与演练
1.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环保小册子,开展环保咨询活动,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应急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专门人才。
3.应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二)监督考核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本预案由镇环保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