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发改局《关于大涌镇继续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中发改函〔2014〕303号)批准,我镇将继续在全镇范围内以“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的形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1.生活垃圾是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
2.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是镇内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居民(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征收标准、方式和管理
1.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根据中山市物价局按每吨垃圾90元标准折算计征(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见附件);
2.征收方式参照城区做法,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直接以水消费的用水量计算不同类别垃圾产生源的生活垃圾产量及处理费征收额,并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3.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有关费用,征收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减免政策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收生产垃圾处理费:
1.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低于中山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
2.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的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3.市政公共绿化用水;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5.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镇自来水公司申请减免,各村(居)委会要做好本辖区符合减免政策人群的摸底排查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大涌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涌府〔2008〕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余添宏,联系电话:87721721。
附件:大涌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征收标准。
2015年12月1日
附件:
大涌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征收标准
收费类别
|
每吨水折算垃圾量(公斤)
|
折算每吨水征收标准(元)
|
备注
|
居民
|
3.49
|
0.31
|
按每吨垃圾处理费90元折算
|
商业
|
5.22
|
0.42
|
|
工业
|
4.66
|
0.42
|
|
机关团体、医疗机构
|
1.89
|
0.17
|
|
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
|
|
0.10
|
|
饮料生产厂
|
0.20
|
0.02
|
|
印染厂
|
0.92
|
0.08
|
|
市场
|
8.58
|
0.77
|
|
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用户
|
按《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收费标准按每吨垃圾90元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