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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9-15 分享:

各村(社区),各单位:
  现将《大涌镇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纪委(监察室)联系,联系人:陈智泳,联系电话:87776126。


                               2015年9月15日



                大涌镇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党员干部敢于担当、为政有为、为政善为,把整治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作为我镇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的意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细则》、《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和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精神,参照《中山市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从实管理干部的要求,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纪律教育月活动,开展我镇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正向激励和推动创新驱动为目的,以提醒教育和预警预防为主要手段,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用结果说话,抓住关键少数,促使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使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全镇上下共同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携手建设美好新大涌。
  三、工作主体、实施范围及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由镇纪委(监察室)和镇组织人事办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范围包括机关中层领导干部、镇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整治时间从8月至12月31日。
  四、整治情形
  党员干部有下列不作为不担当情形之一的,应当整治:
  (一)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的;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的;或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全局工作的;
  (二)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或在全省、全市、全镇性任务中,完成效果较差,严重拖后腿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效率低下,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行政许可(审批)严重超期(以市监察平台亮红灯、黄灯为准),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的;
  (四)滥用职权或为官不为,不敢抓、不敢管或漠视群众利益,由于主观原因,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或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作风疲沓,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工作在较长时间内打不开局面或出现明显滑坡的;
  (六)对下属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给本单位本镇区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汇报,主观武断,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
  (九)因不作为不担当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十)其他具有不作为不担当等行为特征的。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阶段(8月1日—8月15日)
  印发整治方案,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广泛动员,镇宣传办负责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
  (二)收集问题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对我镇党员干部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主要根据下列线索来源启动整治工作:
  (1)镇领导对分管部门存在不作为不担当行为的情况反馈;
  (2)镇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未达问责或纪律处分程度,但存在不作为不担当行为的线索;
  (3)镇党政办在督办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行为;
  (4)镇组织人事办负责收集退休干部,村(社区)及普遍联系群众办公室综合整理反映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行为;
  (5)镇人大办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专项监督、视察、督办反映的我镇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行为;
  (6)镇信访办收集群众上访反映的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行为的线索;
  (7)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曝光的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8)各种检查、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反映的问题;
  (9)其他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反馈。
  9月下旬,镇纪委(监察室)和镇组织人事办汇总整理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对象和问题清单。
  (三)调查核实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
  镇纪委(监察室)和镇组织人事办列出总整治对象和问题清单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组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个别谈话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是与调查核实对象的分管领导进行谈话,重点了解该同志在平时工作上的表现;二是与调查核实对象本人进行谈话,向其反馈问题,听取本人说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三是与该同志的直接下属进行谈话,必要时还要与服务对象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与需调查核实的一类办正职谈话,一般由镇纪委书记或分管组织的党委委员负责,或委托分管领导谈话;与一类办副职及二类办正职谈话,由镇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办主任负责。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不作为不担当情形的党员干部,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四)整改处理和总结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
  对不作为、不担当干部,采取个别处理与集中整改两种形式。从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之日起,对问题严重、影响较坏者, 及时严肃处理,不受集中整改时间限制。
  1.整改处理方式。对经查实有不作为不担当行为的党员干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三书”预警告诫,包括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
  (2)批评教育,包括谈话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
  (3)问责,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4)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分工、交流轮岗、降低一级使用等方式;
  (5)党纪政纪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2.从重处理情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2)坚持过错行为,致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的;
  (5)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3.实行分类处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由镇纪委(监察室)和镇委组织人事办办理,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结合开展批评教育。
  (1)“三书”预警告诫。对未达到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程度的不作为不担当行为,由镇组织人事办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党员干部发出《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
  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作出说明,书面回复镇组织人事办。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深入了解。
  党员干部在收到《提醒通知书》《诫勉通知书》的20个工作日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镇组织人事办。整改期间,镇组织人事办跟踪了解党员干部表现情况,及时帮助党员干部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期满后,镇组织人事办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不作为不担当行为已达到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程度,由镇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4.建章立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章立制,
  形成预防和整治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的长效机制。对敢于担当、干净干事、为政勇为、为政善为、为政大为的先进典型给予表扬宣传。对表现特别出色、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干部给予重用。
  六、整治要求
  (一)要从严整治。对确定为不作为不担当的党员干部,该处理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搞无原则的迁就照顾。要严肃组织纪律,对无故不服从处理决定或无理纠缠、取闹,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按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二)要以人为本。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严谨细致,实事求是,合法合情,客观公正。对被处理的党员干部,要继续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其改正错误、缺点。对进步明显、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符合提拔条件的,可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合适的职务,积极营造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环境。
  (三)要保障权利。处理不作为不担当的党员干部要充分保障干部的知情权和申诉权,被处理党员干部对处理决定(不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意见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处理意见的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