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理顺五保对象医疗、生活补助金等费用支付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社会事务局联系,联系人:林家本,联系电话:87727608。
2015年8月14日
关于理顺五保对象医疗、生活补助金等费用支付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理顺五保对象在医疗费、生活补助金方面的支付工作,进一步明确镇、村两级财政的支付要求,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五保对象的生活补助金
(一) 2015年1月1日前集中供养(颐老院)五保户对象,村(居)集体经济不需负责供养生活补助金。
(二)2015年1月1日后集中供养的,村(居)集体经济负责供养生活补助金40%,镇级财政每月负责供养生活补助金60%,集中供养生活补助金按颐老院实际收费核算。
(三)未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分散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按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执行,镇级财政负责90%,村(居)集体经济负责10%。
(四)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分散五保对象,所领取的养老金用于其生活补助金;镇、村(居)两级每月再补助生活补助金500元,镇财政负责90%(450元),村(居)集体经济负责10%(50元)。
二、五保对象的医疗费
(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
1.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所领取的养老金除给付300元作为个人日常生活费(零用钱)外,其余部分由村(居)集体代管用于支付其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经济和镇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
2.未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医疗费用由村(居)集体经济和镇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
(二)分散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由村(居)集体经济和镇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
三、五保对象的零用钱
(一)达退休年龄集中供养对象的零用钱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由其退休金当中每月支付300元作零用钱。
(二)未达退休年龄集中供养对象的零用钱由村(居)集体经济支付每月300元。
(三)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不发放零用钱。
四、本工作意见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涌镇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医疗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