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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历史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8-10 分享: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历史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住建局联系,联系人:陈泳苇,联系电话:87726236。


                                  2015年8月10日




               大涌镇历史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历史临时建筑管理,逐步消除历史临时建筑房屋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隐患,并促进旧城区与旧厂房改造,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历史临时建筑是指2013年9月1日前在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上已建成的临时建筑物,历史临时建筑的用途是商业、无污染的一类工业及其配套仓储。
  第三条 历史临时建筑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自本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凡需继续使用或需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历史临时建筑须向镇临时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临建办)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 临建办负责受理历史临时建筑备案申请、初审与备案登记核准。临建办对备案申请初审主要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建筑物是否超用地红线、建筑物是否占用规划道路、建筑物用途是否符合规定,通过初审的备案申请交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进行消防安全审查。
  第五条 安委会对历史临时建筑备案申请应组织安监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分局等3个单位联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以安委会名义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由安委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历史临时建筑备案申请通过安委会消防安全审查后由临建办通知申请单位自行聘请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由临建办核准备案予以登记;房屋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予备案登记。
  第七条 历史临时建筑核准备案后须缴交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凭缴费凭证向临建办申领备案登记证。
  第八条 历史临时建筑核准备案登记的使用期限为二年,到期后继续使用的须提前两个月向临建办提出延期申请,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可以批准延期一年。历史临时建筑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大涌镇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涌府办(2014)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