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更好落实2014年全市行政文件清理确定的文件修改废止工作,经研究,决定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中府[2015]13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府函[2015]120号)要求我镇需作废止的有关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废止文件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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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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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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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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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府〔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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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大涌镇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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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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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府〔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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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三旧”改造鼓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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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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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府办〔2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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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期欠税的企业法人实行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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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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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府办〔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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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洗水车间承包经营者缴存职工工资保障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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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