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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涌镇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4-07 分享:

各村(社区),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建立健全行政依法干预,法院强制执行,计生利益导向和层级动态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征收,统一标准。现根据市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提供的2014年中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大涌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说明:
  一、根据《省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计算征收标准幅度。
  二、征收标准计算基数:
  2014年中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04元。
  2014年大涌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0637元。
  三、收费标准:
  1.超生一个子女的按计算基数的三倍计征;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计算基数的二倍计征;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计算基数的四倍计征;
  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计算基数的七倍计征;
  5.符合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计算基数的百分之二计征。
  四、属高收入超生人员,除征收以上金额的社会抚养费外,还按其户口性质对其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部分加征一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属异地征收情况的,按《省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六、2015年1月1日起违法生育按以上标准执行。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