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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6-12-11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涌镇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府[2004]108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中府[2005]117号),结合本镇区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镇区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区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卫生、农业、财政、民政、社保、审计等部门派一名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内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农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行镇区统筹举办农村合作医疗,以“保住院、保大病”为主。

  第二章 报名登记
  第四条 凡属本镇区户籍村民(包括农村中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均可按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全体成员报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时间,凭户口簿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报名参加。在规定的报名日期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吸收任何人参加当年度的合作医疗。
  第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者,不得中途退出。因死亡或户口关系迁出,当年已缴交的参保费不予退回。户口迁出的村民,其保障有效期至当年期满之日终止。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由市、镇区财政扶持资金和村集体补助以及农民个人缴费部构成,每人每年筹集资金106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镇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6元,村集体每人每年补贴25元,农民个人缴交25元。
  第八条 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村委会(居委会)在报名登记时一次性收缴,每年1月31日前划入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专户中,村委会(居委会)的补助资金在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划入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专户中,镇区财政补助资金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两次划入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专户中。
  第九条 镇区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救助金主要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拨款构成,镇区财政的拨款数额要按市财政当年核定下拨的数额1∶2 比例配备。也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扩大救助金数额。

  第四章 报销(补偿)制度
  第十条 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的村民,其住院费可得到部分报销(补偿)。
  第十一条 参保村民病愈出院后两个月内,必须凭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证明等有关凭证,上报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市内医院使用《中山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中的“医保费用”进行报销(可报销项目及可报销药品范围按照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报销项目及报销药品范围执行)。市外医院使用《住院收费收据(发票)》的总费用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 报销比例及限额:
  1、镇区医院住院的,每次报销标准为:按“医保费用”总数报销55%;
  2、市级医院住院的,每次报销标准为:按“医保费用”总数报销40%;
  3、市外医院住院,不能提供《中山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的,按“住院收费收据(发票)”中费用总数报销30%;
  4、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妇,剖腹产的,按本条第1、2、3款规定报销;
  5、每人每年可报销多次,但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0元。
  第十四条 住院时间跨年度的,按出院时间的年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参保人同时也参加了职工住院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的,一般情况下,凭正式票据报销,如果正式票据在其它险种报销了的,可凭其它险种单位盖章的票据复印件按规定进行报销。合作医疗报销额不超过职工住院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金额(合作医疗报销额≤医保费用-职工住院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为个人支付部分的25%。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不予以报销:
  1、参保人住院的自费部分;
  2、参保人因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减肥等住院费用;
  3、参保人属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住院费,如自杀、吸毒、斗殴、酗酒、染性病、故意自伤自残的(精神病除外)等。
  4、参保人属于明确他人责任承担的住院费用,如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5、违反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关于婴儿部分的总费用。
  7、参保人住院自请医生会诊费用。
  8、参保人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9、在入狱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住院费用(特殊情况经镇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可以报销)。
  第十七条 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农户以及患大病后造成较大困难的农户,在合作医疗报销规定的费用后,可申请本镇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给予适当救助。具体按本镇区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医疗管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时必须到下列定点医疗机构:
  1、镇区级医院:大涌医院(特殊情况,必须就医其他镇区医院,经镇区合作医疗办审批同意的可以报销)。
  2、市级医院: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埠湖医院、珠海中大五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
  3、市外医院:包括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南方医院、珠江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第十九条 由镇区级医院或市级医院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住院本人或家属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审核同意后报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转院。特殊危急病例需转院的,可经医院医务科或院长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补办转院手续。
  由下一级医院往上一级医院转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重新入院计算,同级医院转院的,按一次住院计算。
  不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有医疗费不给予报销。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挂靠财政所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为参加人集体所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当年度资金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当资金不足时,由镇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把开展合作医疗工作实绩列入综合考核内容,与干部岗位责任制奖励方案挂钩,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报销医疗费的,由本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追回所报销医疗费,并在本镇区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镇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