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依法定职权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市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负责。
受委托实施重大行政执法的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由受委托单位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内部法制部门或专职法制审核人员负责。
行政执法主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人员应当与本单位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分离。
第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机构依照各自执法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受委托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法制审核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健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层法律关系,以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征收、重大行政收费、重大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行政拘留;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五)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六)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七)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或主要设施;
3.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4.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
5.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二)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1.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
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或主要设施;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
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代履行,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
6.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征收决定包括:
(一)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二)征收、征用公民主要生活设施;
(三)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或场所;
(四)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五)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征收、征用决定。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目录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社会影响、涉案金额等因素,确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和法制审核时限,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属于委托执法的,由委托单位制定委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目录由受委托单位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山市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及各有关部门开发建设的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设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环节,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网上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上载到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机构应当向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移送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所有材料,包括: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笔录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为市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时,应当附上其法制审核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人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或在案发现场当场决定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的,在事后补办批准手续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机构移送法制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具体承办机构及时补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具体承办机构核实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
(三)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材料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本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
(二)认为存在超越管辖权限、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决定明显不当或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具体法制审核建议,法制审核建议经本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存入卷宗。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完毕后,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机构应按本单位规定的审核程序,将法制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按规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经集体讨论后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法制审核机构工作人员与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移送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提请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提请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纪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法制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或者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外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