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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21 分享:

各有关部门、村(社区):

近年来,由于受丧葬陋俗和封建迷信的影响,在我镇范围内山脉(卓旗山、老梁山、和尚山等)出现群众占地毁林违规骨灰乱埋乱葬、违规修复或扩建祖坟等现象比较严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及林地的管理,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林地内乱埋乱葬骨灰

  遗体和骨灰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我市为火葬区,遗体实行100%火葬,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在镇祥安仙福园或安葬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海葬、树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二)严禁将火化后骨灰择地建坟乱埋乱葬,禁止在林地内建造坟墓。

  二、依法查处打击占用林地毁林建坟行为

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同时,要加强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群众保护好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建坟现象发生。

(一)社会事务局加强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大绿色殡葬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改变土葬陋习。

(二)农业局必须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巡查和保护管理,及时制止占地毁林、破坏森林植被建坟或修“活人墓”的行为。同时做好生态墓地的绿化和“三道两区”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的清理绿化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分局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对非法占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坟的,由国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划分局要配合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以适应我镇殡葬改革的需要。

(五)环保分局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对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意义。

(六)公安分局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七)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对丧属承诺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行为要跟踪检查,对火化后骨灰去向造册登记,确保辖区林地内不建新坟。

(八)对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殡改政策在林地内毁林建坟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九)对基层干部、村(居)民打着“祖宗山、祖宗岭”旗号,将林地贩卖给他人建坟的行为,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一)农业局对辖区的山脉利用1个月时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统计辖区内山坟数量。按实际情况填写《占地毁林、非法建坟统计表》,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将排查的结果同时报送一份镇综治维稳办和镇社会事务局备案。

(二)农业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任何占地毁林或非法建坟的行为必须报请分管领导确认后及时上报镇社会事务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执法。

(三)在辖区内发现非法占地、毁林建坟的,由镇社会事务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由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进行强制平整复绿。

各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镇社会事务局、农业局、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殡葬管理和林地保护长效机制,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及时制止乱占林地、毁林建坟、修“活人墓”或违规土葬的行为。 

 

附件:大涌镇占地毁林、非法建坟统计表

 

 

                            大涌镇党政办公室

                      2018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