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各村(居)委会:
现将《大涌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社会事务局联系。联系人:林燕容,联系电话:87727608。
附件:大涌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考核评价有关表格
大涌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大涌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及其成员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我镇村(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下称“监委会”)履职尽责,根据中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中民基〔2016〕7号)、《中山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廉政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效果,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进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是村(社区)监委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 成立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分局和驻点部门负责人担任。镇社会事务局负责监委会工作考核的指导、检查督促及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认可、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工作考核内容。对监委会及其成员的考核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执行工作制度情况。
2.监督村(居)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督“三资”管理情况。
4.监督村(居)务公开情况。
5.监督村(社区)工程项目情况。
6.监督村(社区)干部履职情况。
7.监督村(居)民大会(户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收集村(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及办理镇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一般在监委会任期内履职满一年后逐年进行。考核由民主测评和履职情况综合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民主测评占总分70%,履职情况综合考核占总分30%。
监委会的考核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大于80分(含80分),基本满意80-60分(含60分),不满意为60分以下;监委会成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称职90-70分(含70分)、基本称职70-60分(含60分)、不称职60分以下。
第七条 民主测评以召开测评会议及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 履职情况综合考核由考核小组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及到村(社区)检查情况,以量化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监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为“不满意”等次:
1.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并经整改没有明显改变的。
2.工作不主动,监督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在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十条 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
2.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
3.因参与赌博、色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在监委会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5.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长期不在岗,或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7.本年度内违反党内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8.在民主测评中,被评为“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十一条 考核步骤:
1.考核准备。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培训考核工作人员。
2.民主测评。会议由驻点部门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居民代表、党代表和人大代表等,到会人数须达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委会主任代表监委会作年度工作述职,监委会成员实行书面述职,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民主测评。
3.履职情况综合考核打分。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及考核评分办法,对照考核内容,查阅有关资料,逐项进行打分。
4.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统计村(社区)监委会及其成员各项考核得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5.确定考核结果。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监委会及其成员考核结果并张榜公布。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监委会成员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监委会评为“基本满意”及以上档次,个人被评为“称职”及以上档次的,按涌府办〔2017〕23号足额发放;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按涌府办〔2017〕23号考核比例不给予发放。个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档次的,建议村(社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三条 监委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考核。考核组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行为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对违反纪律人员,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循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