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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涌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细则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02 分享:

(2022年11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大涌镇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涌镇红十字会参与大涌镇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条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的人群的资金。

第四条大涌镇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济工作,是社会救济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主要实施于紧急救助阶段。救助工作根据大涌镇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实施,力求适时适度。

第五条大涌镇红十字会所筹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使求助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设立大涌镇红十字会救助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救助金主要来源:

1.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募捐箱募集款;

3.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接受捐赠款物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规范的收据,并予以登记及公示。

第八条救助金适用范围:

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疾病;

2.大涌镇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3.意向救助项目。

第九条救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款物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本镇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患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因家庭成员患病或突发意外事故;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十一条申请与受理

大涌镇红十字会实行救助,申请人可根据实际困难通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向大涌镇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

(一)申请

大涌镇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均可使用电子证照):

1.申请人填写《大涌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申请人提供近期的镇(街)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原件、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如所提交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费收据为复印件,须申请人在复印件上说明原件去向,并签名按指);或其他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书面资料;        

4.申请人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5.非本镇户籍的申请人需要同时提供常住本镇的任一项证明材料,如:居住证、本地企业社保参保证明、在本镇租住房屋的合同或购置房产证明、与本镇辖区内厂企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二)公示

所属村(社区)填写《大涌红十字会申请救助信息公示表》,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3天,并拍照存档。

(三)受理

村(社区)公示期满无收到异议后,由所属村(社区)或申请人向大涌镇红十字会递交申请资料、公示资料及公示照片;大涌镇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

2.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困难的相应资料;

3.非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兜底对象,经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他人责任赔付以及其他途径救助后,在计费周期内,因疾病、意外等实际自付、自费金额不足人民币1000元。

计费周期:指从上一次提供救助开始至下一次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研究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根据申请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因疾病:要求首次申请者提供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收据,非首次申请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医疗费用收据。根据救助对象自费、自付金额核定救助金,自费、自付1万元以内(含1万元,下同)的,按照自费金额的10%核定救助金额;自费、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下同)的,1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10%核定救助金额,超出1万元部分按照20%核定救助金额;每次核定救助标准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核定金额时,在十位上四舍五入取整百计算。对个人年度救助次数不超过4次,救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

(二)生活困难:暂未经民政部门核准为低保或低保边缘,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又未提供其他突发意外或疾病证明的,视实际困难程度给予1000-5000的临时救助,具体补贴金额由执委会根据相关资料讨论审定,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

(三)其他

1.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申请人需提交财产损失证明材料,视实际困难程度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困难的,视受灾程度救助人民币1000—3000元,具体补贴金额由执委会根据相关资料讨论审定。

2.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人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10%来核定救助金额,每次核定救助标准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3.因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内家庭临时困难,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按本年度民政部门低保标准给予1-2个月临时救助,具体补贴月数由执委会根据相关资料讨论审定。

4.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视实际困难程度救助人民币50—500元。流浪人员因智力、精神、残疾等原因,表述不清或实在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经2名或以上经办人员现场拍照、签名、按指纹等作为救助证明材料存档。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兜底对象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自身、家庭或法定赡养、抚养人存在困难的,可视其生活实际困难和伤病程度给予倾斜,救助金额上限为其实际负担或损失款,且不得超过相应救助类别最高限额的150%

第十三条大涌镇红十字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拟定发放金额,经会领导审批后,一般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并通知申请人及时查询。

第十四条救助金的发放方式,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发放为主,现金发放方式为辅,严控现金发放的额度和比例,除以下情况:

(一)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金额在人民币50—500元。

(二)申请救助者无法提供接收救助金的银行卡(存折)信息。

(三)其它使用现金发放的特殊情况。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救助金申请、审批、支出的每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文字资料和凭证,包括救助申请审批表、转账凭证、银行汇票等,所有资料要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十六条大涌镇红十字会应加强对本级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有关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各理事及理事单位通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大涌镇红十字会接访经办人员,应遵循红十字人道主义原则,公正对待所有申请人,对非本细则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越规定救助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


第五章

第十八条对于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中山市大涌镇红十字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山市大涌镇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