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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涌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3-02-19 分享:

  一、畜牧兽医站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一)行政职权:
  (1)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2)负责监测、监督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
  (3)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情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规定上报动物疫情;
  (4)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可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动检监管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5)设动物防疫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6)办理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手续;
  (7)负责对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的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出售、运输的检疫工作;
  (8)依法对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9)依法对运输动物、动物品进行监督检查,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10)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和其它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1)按照《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规定的条款行使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二、广东省渔政总队大冲口大队大涌中队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在中山市简政强镇第二轮事权改革中,中山渔政支队已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两项行政处罚职权明确下放到镇区(渔政中队)行使,具体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三条“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本规定所称电、炸、毒鱼作业,系指使用电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剂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捕获或损害鱼、虾、蟹、贝类等渔业资源的行为。  
  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炸、毒鱼工具且有电、炸、毒鱼渔获物的,视同电、炸、毒鱼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责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以非机动船或徒手作业的,每船(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元至2000元;  
  以机动船作业的,电鱼按电鱼工具功率每千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00元至3000元,炸、毒鱼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0000元;为逃避处理故意销毁电、炸、毒鱼工具的,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0000元。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赔偿费和罚款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二、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