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 |
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
3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强制措施: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
4 |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5 |
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及划拨冻结的存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序号 |
行政职权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初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2、《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1、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发证机关;2、市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发证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剧毒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保留;加油站经营许可证(甲种)为内部调整下放 |
3 |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初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当面通知申请人。” 2、《关于对外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的通知》(粤安监〔2004〕36号)。 |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关于对外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的通知》(粤安监[2004]36号)。 |
|
5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关于对外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的通知》(粤安监[2004]36号)。 |
|
6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