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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分局行政处罚一览表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07-01 分享:

序号

行政执法职权行为

法律依据

备注

1

客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3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5

客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

未取得出租车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8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0

货车经营旅客运输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1

客车载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2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5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6

使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三)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的审批权

17

人力三轮车违反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领取道路运输证的规定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十三)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8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0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1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3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4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5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6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7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8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29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30

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31

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吊销相应许可证件审批权

32

取得客(货)运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处罚3000元或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审批权

33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4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业户处以每辆车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汽车维修业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摩托车维修业户、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户处以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驾驶员培训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企业责令三十日内整改,个体业户责令十五日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保留“处罚1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审批权

35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经营资质年度审验补评为不合格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同上)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审批权

36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项目,不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吊销相应许可证件的审批权

37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38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保留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

39

营运车驾驶员不符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40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1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2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3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4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5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6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十六)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十六)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交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相应的许可证件。”

47

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非法招揽旅客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旅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8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运价收费,乱加价、乱收费、收费不给票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旅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49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牌号码和投诉电话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十三)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50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保留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审批权

5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保留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审批权

5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保留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审批权

53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处罚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罚款审批权

54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5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56

货物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57

货物经营者强行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58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59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0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1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4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5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6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导致培训质量低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一)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四)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五)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六)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6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车)进行检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7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对营运客车)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8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车)进行检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79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对营运客车)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同上)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80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保留处罚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审批权

81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保留处罚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审批权

82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83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84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85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86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87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88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89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0

出租车驾驶员无故拒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91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92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3

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4

非出租汽车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服务设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5

非出租汽车安装空车待租标志服务设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6

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7

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8

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的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99

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00

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01

未按照规定设置计价器等服务设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02

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03

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04

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

105

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

106

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107

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108

出租汽车驾驶员自行聘请驾驶员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109

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110

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111

出租车驾驶员中途无故中断运输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112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故意绕道行驶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113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14

国内船舶管理企业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备案手续;(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15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第三十三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16

船舶报废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17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18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19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20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保留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审批权

121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审批权

122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卸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23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24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八条关于“港口经营”和“港口理货”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保留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审批权

125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第三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26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27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28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29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30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保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实施处罚审批权

131

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13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二)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八)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给予警告。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按本条(四)项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13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34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经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一)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二)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三)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四)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135

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不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其他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36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款“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37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38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3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40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41

船舶运输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船舶运输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停止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保留责令停止船舶经营活动的审批权

142

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二)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43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非经营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八)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给予警告。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按本条(四)项规定处理。”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144

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增开航线的;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变更停靠站点的;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不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计划或不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运输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一)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当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站点的,应当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不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计划或者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四)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的,给予警告。(五)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实施运输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145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八)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给予警告。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按本条(四)项规定处理。”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146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不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147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涂改许可证书和有关货运业务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48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客运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49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交通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50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51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股东、注册资本、章程、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船舶运力规模等变化及安全责任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备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处罚1000元或以上罚款的审批权

152

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未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53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关于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应当具备条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保留责令停止经营和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

15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55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保留实施处罚的审批权

156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未经批准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船舶在航道沉没不报告或不及时打捞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渔网、渔栅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划定区域挖砂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继续违章作业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报告或不及时打捞沉船的,责令其承担打捞沉船的全部费用,并处打捞费用2倍以下罚款。”

157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的;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58

触碰航标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59

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60

造成航标损毁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61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的;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2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未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按线、设置路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或者第(五)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65

擅自砍伐、修剪公路树木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修剪公路树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

166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对损坏路产、污染公路的,在办结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167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按线、设置路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或者第(五)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8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对损坏路产、污染公路的,在办结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16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按线、设置路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或者第(五)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0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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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对损坏路产、污染公路的,在办结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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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对损坏路产、污染公路的,在办结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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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按线、设置路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或者第(五)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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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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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对损坏路产、污染公路的,在办结相关赔偿手续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