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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涌镇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涌府办〔2011〕65号文 发布日期:2011-11-09 分享: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精神病人的关心,加强对精神病人救助服务和干预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遵循“全面救助、深化服务、分类管理、注重长效”的原则,加强对精神病人治疗救助服务,预防精神疾病复发、减少精神残疾、促进患者康复和回归社会,同时强化对危及社会秩序精神病人的防治管理,综合预防和控制高危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多方关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常态治疗服务和动态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精神病人救助管理长效机制。
  二、实施对象范围
  1.本镇户籍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或基本药物治疗的对象。
  2.流浪对象:非本镇户籍人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查清原籍与监护人的,并且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经镇公安分局实施强制入院治疗的。
  三、救助原则
  1.服药项目救助原则:面向领取第二代残疾证的本户籍精神病患者,在限定费用额度内,患者门诊服药给予救助;满足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治疗和康复需求。
  2.住院项目救助原则:提供基本的、适宜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给予住院医疗救助;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3.定点救助原则:大涌镇精防站定点门诊服药、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定点住院治疗。
  四、救助标准
  1.门诊服药费用,经镇残联审批同意的,在大涌镇精防站定点门诊服药救助:
  (1)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等精神病人的门诊服药费用由政府全额救助。
  (2)其他对象的精神病人门诊服药费用,救助金额每月不超过1000元。
  2.属本镇户籍入住定点精神病院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个人自付自费部分的住院费用分对象不同比例分别由政府和个人承担:
  (1)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等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包括在住院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由政府全额救助。
  (2)其他对象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费用由医院直接与患者家属结算。患者在入院治疗期间,个人自付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镇残联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3.外地流入经公安机关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按市政府救助标准执行。
  4.不在定点精神病院而自行选择医院服药或住院的,政府不予以救助。
  五、申请程序
  1.申请基本药物救助: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村(居)委员会审核,报镇残联批准并核定救助标准。
  2.申请入院治疗救助:
  (1)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村(居)委员会审核,报镇残联核定,再报市残联批准。
  (2)申请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申请程序:除按上述程序申请外,在定点医院就诊后确需转诊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单》,然后到相关医院治疗。
  (3)凡申请入院治疗救助的,除填写相关申请表外还要与镇残联签订申请减免入院治疗协议书。
  六、职责分工
  1.镇残联要协助政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工作,组织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要认真审核申请对象的情况,及时为精神病人提供救助,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药物发放点医疗机构应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做好患者基本治疗和康复需求,并建立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及时、如实向镇残联提供救助病人的情况。定点住院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中山市对精神病患者救治相关规定,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基本的、适宜住院医疗服务,若出现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3.各村(居)委会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确定其监护人,对无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所在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及时了解和反馈重性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变化情况,定期到定点医院进行探视,并加强患者出院后的监管,保护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精神病患者服药和住院救助的申请工作;配合患者家属护送救助对象入院治疗;督促患者家属按时按量给患者喂药;监督患者家属对患者出院后的维持、巩固治疗。
  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须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保证保管好救助药物,确保病人按时按量喂药,有暴力倾向的要及时送定点强制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定期到定点医院进行探视,并加强患者出院后的监管,凡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概由监护人承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必须严格按照与镇残联签订申请减免入院治疗协议书规定执行。
  5.财政所要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用药、康复等工作的开展及有关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康复人员、志愿者及家属培训。
  6.公安分局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协助监护人及其它部门做好需要强制性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的途中护送工作。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