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困难家庭的生活状况,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困难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 镇社会事务办及镇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困难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组 长:文卫戈
副组长:陈泽莲
成 员:李干宏、林燕容、林宇鸿、梁俭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办公室主任由李干宏兼任。镇社会事务办、镇红十字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对象的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必须是大涌镇户籍常住居民或在本镇居住满一年以上身患重大疾病的非本镇户籍城乡居民,并且由当地社会事务办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手术、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急性期)、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市一级以上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第六条 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一)因医治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困难救助:
(一)因违反计划生育、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及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家庭,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四)因自身故意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中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谩骂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七)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
临时困难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在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属本镇户籍常住的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季度救助一次;属非本镇户籍常住的救助对象,原则上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政府认为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和次数。
第九条 临时困难救助申请程序
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调查审核并加具意见盖章→镇临时困难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拟定救助金额→镇临时困难救助领导小组或领导审批→发放临时困难救助金。
第十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史材料、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二)遭受灾害的需提供村(居)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非本镇户籍常住临时困难救助对象需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应需出具户籍地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居住满一年以上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照齐全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管辖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镇临时困难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镇级财政、镇红十字会划拨资金组成,由镇财政所统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项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镇社会事务办、镇红十字会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困难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遇大面积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发生困难需要救助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临时困难救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大涌镇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