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修订我市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6-07-27 分享:

市气象局:

  为推进我市防雷减灾工作,规范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中府〔2013〕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防雷设施检测收费修订如下:

  一、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及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最高收费标准仍按每个检测点每次70元执行。其它防雷设施检测按粤价函〔2004〕409号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市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六、防雷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原中山市物价局中价〔2003〕13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中山市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2.村镇新建建筑物(单体民用住宅)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表

        3.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

        4.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设施定期检测项目表

        5.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定期检测项目表



  附件.doc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