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资源配置和利用,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7〕566号)第六条的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或镇(区)核定。
二、请各有关停车设施经营者于2018年7月底前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办理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并按规定及时更新收费公示牌内相关内容,做好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实行按时计费的有关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加强计时设备的完善和维护,确保计时准确和免费停车时限的准确。
四、机械化立体停车设施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浮动幅度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公布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中发改〔2014〕286号)文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88319851、88325592
附件: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元/辆)
时段 | 收费标准 | |||
一类路段 | 二类路段 | 三类路段 | ||
7:00-22:00 | 首小时 | 4元 | 3元 | 2元 |
超过1小时后至3小时每半小时 | 2.5元 | 2元 | 1元 | |
3小时后每半小时 | 4元 | 3元 | 2元 | |
24小时内同一车次最高收费限额 | 40元 | 32元 | 20元 | |
22:00-次日7:00 | 免费 | |||
月票 |
| 250元 | 200元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2.首小时后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
3.停车收费路段及停车位的确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制订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
4.车辆类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12座以下(含本数)小型客车和1.75吨以下(含本数)轻型货车停放。
5.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6.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二、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 小车 | 大车 | 摩托车 | |||||
按时 | 每半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每半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12小时.次 | 月租 |
1.5元 | 30元 | 300元 | 3元 | 60元 | 600元 | 1元 | 30元 | |
按次 | 6元/次 | 12元/次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按次计费或按时计费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只能选择一种计费方式。
7.按次计费的,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第二次停车,以此类推。
8.此为最高限价。
9.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及时段 | 小车(7:00-18:00) | 小车(18:00-次日7:00) | 大车(7:00-18:00) | 大车(18:00-次日7:00) | 摩托车 |
临停收费 | 每半小时 | 每半小时 | 每半小时 | 每半小时 | 每12小时.次 |
1.00元 | 0.5元 | 2元 | 1元 | 1元 | |
24小时最高限价20元 | 24小时最高限价40元 | ||||
月租 | 300元 | 600元 | 30元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费。
2.停车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以进入时间为准,每半小时为一计费单位,以此类推,跨时段的,按较高收费标准时段计费。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就诊病人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病人离院时,凭当日门诊结账发票、就诊证明免当日一辆小车一次停放服务费;住院病人可办理住院停车卡或凭住院证明免收住院期间一辆小车停放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此为最高限价。
7.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8.7:00-18:00时段不设月租,月租车位在该时段停放按临时停放另外收费。
四、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 小车 | 大车 | 摩托车 | ||||||
| 临停 收费 | 每小时 | 12小时 | 24小时 | 每小时 | 12小时 | 24小时 | 12小时.次 | 24小时 |
1元 | 10元 | 20元 | 2元 | 20元 | 40元 | 1元 | 2元 | ||
月租 | 300元 | 600元 | 30元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此为最高限价。
7.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政府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及时段 | 小车(工作日 8:00-18:00) | 小车(工作日 18:00-次日8:00)及非工作日 | 大车(工作日 8:00-18:00) | 大车(工作日 18:00-次日8:00)及非工作日 | 摩托车 | ||
临停收费 | 按时 | 每小时 | 每小时 | 每小时 | 每小时 | 12小时.次 | 24小时 |
1.50元 | 1元 | 3元 | 2元 | 1元 | 2元 | ||
按次 | 8元/次 | 6元/次 | 16元/次 | 12元/次 | |||
月租 | 300元 | 600元 | 30元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以进入时间为准,每小时为一计费单位,以此类推;跨时段的,按较高收费标准时段计费。
3.按次计费的,24小时内若跨时段停放的,只能按较高收费标准收一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第二次停车,以此类推。
4.按次计费或按时计费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只能选择一种计费方式。
5.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6.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服务对象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7.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8.此为最高限价。
9.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10.工作日8:00-18:00时段不设月租。月租车位在该时段停放按临时停放另外收费。
11、因工作性质不同,单位配套停车设施繁忙时段与非繁忙时段若有不同的,可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不同的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
六、旅游景点和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 小车 | 大车 | 摩托车 | ||||||
临停收费 | 按时
| 每半小时 | 12小时 | 24小时 | 每半小时 | 12小时 | 24小时 | 12小时.次 | 24小时.次 |
1元 | 15元 | 30元 | 2元 | 30元 | 60元 | 1元 | 2元 | ||
按次 | 6元/次 | 12元/次 | |||||||
月租 | 300元 | 600元 | 30元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此为最高限价。
7.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