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现就废止《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2011〕15号)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2011〕15号)的制定依据《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府〔2010〕20号)已废止,中价〔2011〕15号文现已缺乏上位法依据。经履行规定的程序,我局发布公告,废止《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2011〕15号)。
二、政策衔接情况
中价〔2011〕15号文废止后,二次供水价格管理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供水企业承担的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成本计入公共供水水价。
鉴于我市现行供水水价并未含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改造费用以及运行电费,根据中府办〔2020〕46号文,供水企业可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协议,约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同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仍按原渠道列支。下一步,我市将在水价调整时按有关规定将上述费用纳入定价考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