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
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发改价格〔2024〕94号)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局价格管理科反映。
附件: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3日
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稳价惠民作用,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发改价格〔2024〕9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我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的建设与规范、绩效评价以及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单位的建设与规范
第四条 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积极主动申请加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申请企业要按照“项目单位入库申报方式”要求进行申报(见附件1);
取得入库资格的项目单位按规定每年度绩效评价,考核通过可签约保供稳价协议,具体保供稳价的权利义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见附件2)。
第五条 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使用全市统一的项目单位标识(绿色笑脸),在经营场所门口显要位置悬挂“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协作单位”牌匾(见附件3),打造价格调控项目库的品牌效应。
第六条 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销售环节项目单位的日常规范管理工作。一是新入库项目单位在农产品销售区域应统一装潢,统一标识(绿色笑脸)招牌应采取立体、平面等多种形式设置于商店门面及项目单位营业区醒目位置;二是农副产品专营区设立醒目的购物指引标识;三是价格调控农副产品应相对集中摆放,方便群众购买;四是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的调控农副产品的标价签中带有统一的项目单位标识(绿色笑脸),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促销;五是在店内醒目位置应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服务承诺书(见附件4)等。
第七条 农副产品项目库生产、流通应急储备及销售环节项目单位所经营的价格调控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广东省菜篮子价格监测任务目录》(见附件5)。农副产品平时的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环节项目单位使用全市统一的销售农副产品台账格式,建立价格调控农副产品台帐(见附件6)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台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或按规定格式进行信息化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成员单位有义务按照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纳入市价格监测网点,报送主要监测品种价格,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为政府掌握第一手市场信息,为群众了解市场行情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第十条 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应要求各环节农副产品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同时确保所经营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环节项目单位实行“常态市场调节、异动政府调控”的运作模式。常态市场调节是在市场价格平稳时期,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确保农副产品充足供应、落实项目库管理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加强产销对接做到农副产品略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商品市场平均价或“菜篮子价格”;异动政府调控是在台风冰冻灾害天气等容易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时期,项目库成员单位作为政府的价格调控平台,应切实承担起保供稳价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政府的价格调控措施,切实发挥引导市场、平抑价格的作用。
第三章 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单位定期绩效评价程序:
(一)被绩效评价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单位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严格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在地镇街价格主管部门;镇街价格主管部门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负责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并完成对辖区内的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的初评。
(二)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各镇街开展绩效评价的复评,对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复评并评定考核等级。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应突出项目单位调控作用的发挥,农副产品生产环节项目单位、流通环节应急储备项目单位、流通环节配送中心项目单位、销售环节项目单位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7)。
第十四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单位的评价结果,按照评价分数划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良,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束后,市价格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绩效评价评定的等级,对于评价为优良的,给予保留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单位资格;对于评定为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分数仍未达优良的,取消农副产品项目库单位资格;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农副产品项目单位资格。
第四章 项目库项目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根据价格调控需要对我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三个环节项目单位参与价格调控的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先控后补、严格管理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纳入市价格主管部门预算安排,根据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要,专注重大节日和灾害应急两种调控方式。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价格调控农副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项目。
生产环节主要有蔬菜生产企业的蔬菜大棚和田头冷藏设施建设等项目;流通环节主要有应急储备基地标准冷藏设施、销售配送中心等项目;销售环节主要有经入库考核合格的销售项目单位。补贴对象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年度价格调控补贴
生产环节项目:补贴年度参加一次义务调控,年供应销售环节项目单位蔬菜总量10万公斤以上,按规定的调控价格政策让利销售,且经绩效评价为优良等级的,给予项目基础补贴10万。
流通环节应急储备项目:补贴年度参加一次义务调控,年供应销售环节项目单位蔬菜总量5万公斤以上,或肉类年供应销售环节项目单位300吨以上,按规定的调控价格政策让利销售,且经绩效评价为优良等级的,给予项目基础补贴8万元。
流通环节销售配送中心项目:补贴年度参加一次义务调控,年供应销售环节项目单位蔬菜总量5万公斤以上,或肉类年供应销售环节项目单位300吨以上,按规定的调控价格政策让利销售,且经绩效评定为优良等级的,给予项目基础补贴8万元。
销售环节项目:给予其补贴年度内完成价格调控任务适当的年度资金补贴。协议年度内完成年度价格调控任务,且经绩效评定为优良等级的,给予项目基础补贴4万元。
(二)应急价格调控补贴
生产、流通、销售环节项目:补贴年度内开展应急价格调控,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完成任务的,给予蔬菜或肉类价差每公斤1元的资金补贴。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核算方法
(一)年度价格调控补贴=项目基础补贴×项目单位补贴比例(绩效评价为优良,资金补贴100%;绩效评价为合格的,资金补贴80%;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则不给予补贴)。
(二)应急价格调控补贴按实际供应、销售的肉菜数量核算。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单位的补贴金额在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按相关程序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 <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建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发改价控函〔2019〕775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8〕4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条件和申报程序
2.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单位保供稳价协议(样式)
3.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单位标识、牌匾(样式)
4.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单位诚信公约、农副产品项目单位经营承诺(样式)
5.广东省菜篮子价格监测任务目录
6.×××农副产品台帐
7.生产、流通、销售环节项目单位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表
8.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政策文件:【文字解读】《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