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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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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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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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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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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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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用水定额、计划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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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参照广州市的做法,《方案》第三点已作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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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追缴市级联合执法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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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的单位,由市水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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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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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南区供水管网由市供水公司直管,建议1200立方以上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定额、计划的下达、调整等统一由市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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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下达主体为政府部门,执行主体为供水企业,分属不同的体系,工作业务上不存在上下层级关系,下达主体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下达,执行主体负责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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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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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定准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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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时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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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对辖区内产值、税收贡献大的用水户、招商引资优质项目确需用水量超定额的,可由镇政府向市水务局提出,按实际分配用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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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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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过于复杂,建议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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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水量分档原则上不少于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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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解决收费系统改造、数据统计、核对、追缴等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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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该费用在代征手续费中解决,并适当调高代征手续费率,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3小点:“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为征收金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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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市水务局和供水企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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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责任与权利在方案中已相当明确,市水务局(镇节水部门)负责用水计划下达与调整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并获得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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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加价收费收据由何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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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根据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文,《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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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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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征收主体单位确定收费名单、收费金额及盖有征收单位印章的收费收据,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征收主体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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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方案已明确由市水务局(镇节水部门)负责用水计划下达与调整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并获得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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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岐区、东区、南头镇、东凤镇、沙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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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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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小榄镇、古镇镇、横栏镇、东升镇、港口镇、黄圃镇、阜沙镇、三角镇、民众镇、南朗镇、三乡镇、板芙镇、神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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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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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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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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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加价核算的水量为每年核算一次,建议制定因公司倒闭或搬迁等因素销户的追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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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参照污水处理费追缴方式。 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的单位,由市水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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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混合用水户只对非居民用水量部分进行核定用水定额计划,并明确缴费主体为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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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参照《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详见第二点之(四)末段:“混合用水应分表计算,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确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折算核定其居民部分用水定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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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累进加价水费的票据是否可进行税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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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税费的抵扣,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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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累进加价征收资金划拨供水企业的比例,用于开展管网改造和水表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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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有关规定执行,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2、3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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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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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议明确第二点“主要内容”中的第六小点“征收和资金使用”部分中规定“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的列支途径,如由财政预算列支,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二是第二点“主要内容”中的第四小点“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部分中规定“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未达到其所规定最低标准“1倍”,存在与上位法规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建议慎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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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方案》第二点之(六)第3小点规定:“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由市、镇(区)财政从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粤府令第240号)文,《方案》第二点之(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的最低加价标准修改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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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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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二大点第(六)点“……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水……”的表述,修改为:“……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计量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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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2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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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经济信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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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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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市民政局、海洋渔业局、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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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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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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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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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加价核算的水量为第年核算一次,建议制定因公司倒闭或搬迁等因素销户的追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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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参照污水处理费追缴方式。 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的单位,由市水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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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混合用水户只对非居民用水量部分进行核定用水定额计划,并明确缴费主体为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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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参照《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详见第二点之(四)末段:“混合用水应分表计算,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确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折算核定其居民部分用水定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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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累进加价水费的票据是否可进行税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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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税费的抵扣,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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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累进加价征收资金划拨供水企业的比例,用于开展管网改造和水表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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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有关规定执行,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2、3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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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自来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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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对辖区内产值、税收贡献大的用水户、招商引资优质项目确需用水量超定额的,可由镇政府向市水务局提出,按实际分配用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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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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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过于复杂,建议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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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水量分档原则上不少于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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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解决收费系统改造、数据统计、核对、追缴等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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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该费用在代征手续费中解决,并适当调高代征手续费率,见《方案》第二点之(六)第3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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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市水务局和供水企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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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责任与权利已相当明确,市水务局(镇节水部门)负责用水计划下达与调整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征收工作,并获得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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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加价收费收据由何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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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根据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文,《方案》第二点之(六)第1小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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