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稳价惠民作用,促进农副产品项目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7〕527号)、《中山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农〔2018〕34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局拟定了《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于2018年9月6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反馈。通讯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陈振耀,邮政编码:528403;传真号码:0760-88325592,电子邮箱:fgjgtkk@126.com。
附件: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
绩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稳价惠民作用,促进项目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7〕5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审核认定入库的农副产品项目单位。
第三条 农副产品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农副产品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组成绩效评价小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农副产品项目单位绩效评价采取定期绩效评价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定期绩效评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在农副产品项目单位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按统一内容和标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自行组织,可结合价格监督检查、暗访抽查、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等方式进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不定期监督检查情况包含在定期绩效评价分数内。
第六条 农副产品项目单位平定期绩效评价程序:
(一)被绩效评价的农副产品项目单位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15日内,严格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农副产品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小组;
(二)市绩效评价小组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50日内,完成对农副产品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并评定考核等级。
(三)市绩效评价小组向被绩效评价农副产品项目单位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突出项目单位平调控作用的发挥,农副产品生产环节项目单位绩效评价、流通环节应急储备项目单位绩效评价、销售环节项目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农副产品项目单位的评价结果,按照评价分数划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良,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束后,市价格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可根据绩效评价评定的等级,对于评价为优良的给予保留农副产品项目单位资格;对于评定为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农副产品项目单位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生产环节项目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流通环节应急储备项目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流通环节配送中心项目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4.销售环节项目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