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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的情况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8-08-20 分享:

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成员单位项目补贴及项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2552号)、《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价格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办发〔2016〕10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明电〔2016〕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中发改价控〔2017〕527号)等文件,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征询了各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2018年4月9日,通过中山市政府、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等网站公布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征询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意见收集时间为2018年4月9日至4月25日。截至4月26日,未有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征集各镇区及相关单位意见情况

2018年4月8日,我局发函各镇区、市各有关单位征求该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共收到26个镇区和单位书面回复“无意见”;三角镇政府书面提出建议删除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涉及的有关财政参与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申报、审批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条文,理由是:“由于镇区财政部门是市专项资金收支拨付的业务部门,结算中心的会计人员负责实施代理记账的职能,不应该负担‘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申报、审批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若财政部门参与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申报、审批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则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和责任不能明确区分。向财政局建议,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要求,所有市级专项资金,凡是不需要镇区配套资金的专项,都不需要镇财政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我局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后予以采纳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详见

 

 

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采纳情况表

部门

修改意见

采纳意见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无意见

采纳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无意见

采纳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意见

采纳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意见

采纳

中山市法制局

无意见

采纳

西区

无意见

采纳

石岐区

无意见

采纳

火炬开发区

无意见

采纳

翠亨新区

无意见

采纳

南朗镇

无意见

采纳

三乡镇

无意见

采纳

南区

无意见

采纳

民众镇

无意见

采纳

古镇镇

无意见

采纳

坦洲镇

无意见

采纳

东升镇

无意见

采纳

板芙镇

无意见

采纳

五桂山

无意见

采纳

小榄镇

无意见

采纳

南头镇

无意见(已上报)

采纳

三角镇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涉及的有关财政参与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申报、审批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条文,建议删除。由于镇区财政部门是市专项资金收支拨付的业务部门,结算中心的会计人员负责实施代理记账的职能,不应该负担“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申报、审批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若财政部门参与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申报、审批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则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和责任不能明确区分。

二、向财政局建议,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要求,所有市级专项资金,凡是不需要镇区配套资金的专项,都不需要镇财政分局加具审核意见。

采纳。1.已对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涉及的有关财政参与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申报、审批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条文,已作删除。2.不需要镇财政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具体见条文修改部分

 

横栏镇

无意见

采纳

沙溪镇

无意见

采纳

大涌镇

无意见

采纳

阜沙镇

无意见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