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15年印发的《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和《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5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超过五年时间。因国家对失信约束工作有新的工作部署,上述两个办法已不再适用。现拟对上述两个办法进行废止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1年5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提交意见方式
1.邮寄: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35室市发展改革局信用建设协调科(邮编:5284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废止中府办〔2015〕64号和中府办〔2015〕65号文件的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zssshxy@126.com
3.传真:88220930
二、内容要求
包括意见内容、意见人(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1.《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
2.《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5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