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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收费检查情况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8-05-17 分享:

根据省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7年7月5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全市共出动170人次,检查了61个部门(单位)的收费行为。检查情况如下:

一、我市涉企收费行为总体规范

我市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不断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编制了《中山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设立依据等;通过市政府网站和主管部门网站实时公布具体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切实做好免除出口环节企业在中山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固体废物进出口货物除外)吊装、移位费用等工作;加强对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指导,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做好会费及其他收费的公示工作,不得在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会议、培训、展览等。从检查情况来看,全市涉企收费总体规范,镇区一级检查没有发现违规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1.配合省检查组的检查情况

根据本次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安排,我市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由省价监局检查组实施检查,省检查组按照“双随机”要求,抽查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电子政务平台。具体情况(略)。

2.我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检查中,发现个别市级部门存在要求企业提交已经清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评估报告,以及没有明确政策依据,要求企业提供中介验资报告等情况。具体包括:

市民政部门没有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文件规定,继续要求申请人办理社会团体注销、变更(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注销、变更(法人)登记,基金会注销、变更(法人)登记等业务时,需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将此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市商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换证业务,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验资报告,无法提供法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年10月28日修正)不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时提供验资报告,市商务部门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业务中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