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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发改检处〔2017〕5号(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7-12-15 分享: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在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为企业开展委托性异常毒性试验(鼠法)检验服务过程中,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3]185号)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异常毒性试验(鼠法)检验费800元/项,规定的收费标准160元/项,多收640元/项,检验了210项,共收取检验费168000元,合计多收134400元。当事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上述收费行为违反《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的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收费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检验报告、收费票据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开展交叉检查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对辖区内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移交中山市涉企违规收费案件处理的函》的案件审理审查结果,以及当事人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中发改检退〔2017〕3号)的要求,已将非法所得134400元全部退还给原交费者,现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非法所得1倍罚款134400元。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