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山市宝怡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加工:摄影器材、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营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三洲工业大街四巷1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开设的“佳鑫悦旗舰店”开展“五一旅游购”商品优惠促销活动中,对“佳鑫悦TK-255FC 碳纤维三脚架便携轻短碳纤三角架单反”商品在网页上标示了“原价2100活动仅售1030”、“五一旅游购(4.30-5.6)”以及“专业游行碳纤脚架TK-255FC+BS-08”等信息。根据当事人网上销售记录发现,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2016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9日),上述商品销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1060元,当事人标示的“原价”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本交易场所的最低交易价格。该价格行为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原价”的定义,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7)厦鹭证内字第22468号、《电子数据保管证明》(编号:20160513235659322881)、《电子数据保管证明》(编号:20160513235920182396)、《电子数据保管证明》(编号:20160523124743812315),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上销售记录、《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对辖区内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原国家计委《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没有明确的违法所得计算办法,应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理。考虑当事人在我局开展调查时及时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等规定,当事人已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现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没专库(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址:中山市博爱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二楼)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