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广播电视设备、摄影摄像器材、旅行户外用品及箱包皮具、机械设备配件等。
营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火炬高科技术工业园05-A
主管部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8日,你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百诺旗舰店”,在销售“百诺碳纤维三脚架C2690TB1镁合金专业轻便携单反数码相机云台套装”商品时,标示“立即体验 C2690TB1 8X碳纤维/镁合金 限时价¥1280 原价:1850”的内容。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涉案商品网上销售记录发现,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上述商品销售价格均为1280元,往前最近一次交易价格变动为2016年1月15日的1480元/件。你公司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参与降价促销活动前原价1850的交易记录或票据,无法提供以往的网页详情或保存记录,也无法确定上述促销活动起始时间。你公司标示的“原价”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原价”的规定,属《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虚构原价”行为。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书》((2017)夏鹭证内字第22468号)、《电子数据保管证明》,以及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票复印件、销售记录、对你公司委托代表人罗正武的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对辖区内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无法确定降价促销的具体起始时间,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考虑你公司在我局开展调查前已及时进行了改正,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等规定,现对你公司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没专库(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