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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发改检处〔2017〕2号(中山市陈星海医院)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7-08-08 分享: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山市陈星海医院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竹源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汉伟(院长)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

1.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当事人违反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和《关于继续执行药品价格三控和疫苗价格管理等文件的通知》(粤价函〔2012〕1142号)规定,对硫酸镁注射液等两种药品超出最高差价率(额)定价销售,共多收1914.46元。

2.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违反《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对利福平胶囊等26种(共51批次)药品,超过规定的15%差价率定价销售,共多收71481.83元。

上述两项涉嫌违法金额共73396.29元,详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发改检告〔2017〕2号)。

(二)证据

我局于2017年3月6日至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提取了营业证照、药品进货、销售记录、病人收费清单以及制作了《询问笔录》、《检查(调查)登记表》,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整改并主动联系病患者退回多收价款、减轻了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处罚相当”的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当事人超最高差率定价销售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发改检告〔2017〕2号)后三日,没有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截至2017年7月24日,当事人已退回多收价款63571.97元,但仍有9824.32元逾期未退还给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多收价款)9824.32元。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如数缴入中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没专库。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局或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4日